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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智慧法治》集刊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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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9 21:23:26 来源:九游娱乐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卷《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其中,依据线卷内容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精选本,已由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

  为更好支持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上海市法学会全面优化调整“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的学术出版与传播: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CSSCI来源集刊)每年固定出版4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全文刊发所有作品;线上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出版形式和年度出版总量不变,进一步聚焦明确六个主题方向,力求能持续提升出版物质量,尽快形成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内容和出版风格,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选发部分特别优秀的作品,现焕新推出其第五种——《智慧法治》。

  内容摘要:根据抽象特征将弱者个体拟合为群体(如弱势群体)加以保护的群体类型化路径,无法适应碎片化的数字社会。究其原因在于其忽视了社会弱者形成的失权原理以及数字社会权利/权力变革对弱者特征的重塑。随着群体概念的消解和对个体关注的提升,场景化思路更适应于数字社会的弱者保护。场景一致性理论为此提供了重要的理据,但仍需分别借助复杂平等理论、法律赋权方法等进行问题针对性、本土化和“法律化”调试,以构建数字弱者保护的场景平等观。可以场景、场景意义、场景相关的社会资源及其分配原则为要素,构建数字弱者保护的法律赋权框架,为社交、消费、劳动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多种场景下的信息权益平衡实践提供理论指引。

  内容摘要:网络平台用工在拓宽就业渠道的同时,也引发了劳动者的平等权风险。以劳动过程理论分析,网络平台用工在形式隶属性、实际隶属性上与传统用工有所不同,网络平台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下获取了数字资本。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劳动者的平等权有被侵害的风险,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平台进行技术控制,对劳动者形成支配,数字技术中的歧视将导致社会中不同群体分层加剧。在制度层面,法律规范的不足又引起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对此,应通过为网络平台设定信息约束义务的行为控制模式,促进机会平等的实现。在保护阶段方面,从结果规制扩张为全阶段保护,从立法、技术、司法维度完善对平等权的保护。

  内容摘要:为了遏制互联网餐饮外卖平台使用算法活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乱象,我国出台了设置收入最低标准、算法取中、严禁最严算法、优化算法、设置工作量上限、算法公示等多种措施并举的规制体系。然而,用工算法内部构成复杂、高度流变、非中立性的特征导致了算法趋严的“类问题”,而现有各项措施缺乏清晰可行性、措施之间缺乏路径和力度的一致性、整体上缺乏灵活性,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根据算法正义理论,我国规制体系仅针对算法趋严的具体表现加以规制,而没有意识到该问题的本质并非被讨论最多的算法黑箱、算法滥用、算法歧视和偏见,而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定价权的弱势地位。只有以劳动者“绝对收入”作为落脚点出台规制措施,方能对用工算法实现有效规制。

  内容摘要:信息推动下,科学技术与司法体系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赋能法院建设与司法运作,催生“数字司法”的新型样态。数字社会中,法院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使得司法的正义原则需要结合场景化变迁进行时代性重构,着重改善法律服务的触达,以“可视”“对话”的数字化表达让公众更加“接近正义”。与此同时,日益增加的网络纠纷对社会治理和司法现代化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构建法院指导、主体参与、多元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站式服务、一体化流程中有效处理纠纷。“数字司法”同样注重智慧法院建设与互联网法院探索的前沿实践,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法院的整合功能。

  内容摘要: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的施行,有效保障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然而,由于涉执立法不敷、司法理念滞后、法律适用偏差及滥提异议盛行等原因,大量不正当或非必要异议申请涌现,由执行案件衍生出众多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既加剧了“人案矛盾”,又造成了公正与效率间张力的激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公正感、获得感。治理执行“衍生案件”是促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开展,服务大局的必然之义。因此,应以构建“回应型司法”治理体系为进路,让执行救济程序回归目标正轨。具体路径为:理念更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和释法析理、开展协同治理并坚持“梳堵并重”;规则增量,完善涉执规范、增设诉讼费交纳制度、探索一裁终审和滥提异议制约机制;闭环治理,规范执行行为、异议分流处理、锻造审查质量。

  内容摘要:数字检察改革发轫于新时代科技,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背后不仅有宪法层面的有力支撑,还与能动检察理论深度契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蕴含着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可能。但是数字检察也在新旧交替中产生了内在张力和治理悖论,存在技术扩张下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异化的风险,具体体现在外部多主体分工协同异化、内部权责分配制度的失衡和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等风险。为推动数字检察的依法能动履职,需要在以功能适当性完善分工协同机制、构建基于程序正义的法治进路以及完善数字检察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深化数字检察能动履职的保障机制。

  作者:袁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宋珊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电信网络犯罪共同犯罪趋势特点明显,结构形式呈现多样性,刑事责任认定具有复杂性,对该类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后精准量刑难度相对更大。司法实践中,可探索以犯罪数额为量尺,确定电信网络共同犯罪量刑区间,以分工分类和作用分类方法为路径,对共犯成员分层分级区别量刑梯度,并辅以量刑协商实质化、强化侦控审三方协作机制等配套机制,从而精准量刑,准确打击电信网络锋芒和重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效化。

  内容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畸高的调解结案率有碍该程序“便民”“分流”的立法旨趣,其根源在于未理顺该程序与调解之关系。已变相存在的非诉调解前置主义将调解设为诉讼前必经的程序并与诉讼衔接,其与小额诉讼程序同样系国家福利,旨在为社会弱势群体在实体和程序上增权。小额诉讼案件可被纳入非诉调解前置主义“法定性”范畴内;“强制性”“前置性”与自愿原则、程序选择权、处分原则的矛盾可调和。诉调对接益于发挥二者的双重作用、规避调审合一的结构性缺陷、实质性促进诉源治理。不宜由法院内部人员担任调解员,而由社会调解机构。若调解成功,应通过司法确认形成纠纷解决的合力;若失败,则应通过立案预登记制与小额诉讼程序对接,解决立案预登记的限定时间、审理期限、调解时间等问题。

  作者:顾忠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汪小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机关一体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关系论的角度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成需要处理好与党的领导、检察层级领导、四大检察配合协作、监检职能配合的关系。其中,党的领导与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存在主从、并行不悖、推动促进关系;检察层级领导在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中具有建立集中型的犯罪侦查体制、去地方化因素干扰、检察力量的整合三个优势;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也是四大检察一体化的具体应用,要充分发挥刑执检察部门(自侦部门)的集源地位,明确四大检察的协作路径;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要利用好监检职务犯罪调查、侦查主体角色下的共同体关系、理清两者的管辖竞合关系、发挥两者的侦办协作关系。

  内容摘要:在大数据时代,对隐私的窥探已从个体形态向群体形态转变,对数据的处理利用已不以个体识别性为前提,用户标签下的价格杀熟、信息茧房、算法囚徒等问题已带来群体层面的隐私侵害,由此产生隐私及隐私利益的群体形态。需对隐私的群体形态作出法律回应的逻辑起点是,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和制度框架难以对其周延。法律应以维护群体共同权益、减少歧视对待、平衡数据共享为三大核心回应点,聚焦于“隐私数据化”的过程,不通过增加新的数据类型或受保护群体,而是对整体性和部门性的保护路径进行扩展:一是完善用户标签下的数据权利,二是强化处理者的数据义务,三是构建数据利益平衡机制,以实现个体维度向群体维度、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隐私保护转变。

  内容摘要:虽然金融法为已公开金融个人信息的处理设置了特别规则,但是特别规则仅作为个人信息保第27条“涉及个人重大权益的”禁止适用同意豁免事由的排除规范。对于已公开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具体规则必须回到第27条当中。在处理自行公开的个人金融信息时,信息处理者处理的合理范围限定于信息主体公开信息的用途以及该用途可明确推知的范围。信息用途不明确的情形中,应当限制信息处理者适用基于公开的同意豁免。在处理强制公开的个人金融信息时,信息处理者限定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处理,同时需要采取额外的技术保护措施以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内容摘要:“三重授权原则”确立了互联网平台数据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三重授权原则”实际体现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平台数据流通实际分别属于信息问题、数据问题,欲调解两者之间的冲突,应回到信息与数据的基础概念本身,对信息与数据加以区分,并从二者的区别与关系中识别法律问题、解构法律关系、进行法益衡量,并作出价值判断,以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数据流通。

  内容摘要:数据确权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该问题的前提是需要明确数据作为一项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权利属性。数据确权问题的复杂性根源于数据之上承载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诉求,且多元的利益往往产生冲突。权利应该是一种关系而非是可以占用的物品,数据确权应该超越传统的财产所有权或者隐私权的思维,而采用一种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思维去分析数据权利,选择从数据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关系层面推进确权。在数据之上确立一种较弱的排他性权利,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可以实现数据之上多元利益的相互兼容。

  内容摘要:我国体育数据权益保护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为了构建行之有效的体育数据权益保护制度,有必要厘清体育数据权益的主体与客体,从而为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体育数据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性权益和隐私数据权益。前者的权益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体育企业和组织以及运动实施者个人,后者在人格权益层面的权益主体是相关联的自然人,而在财产性权益层面上,企业主体也有可能成为个人数据的权益主体。体育数据权益的客体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赛事数据、运动实施者个人数据以及体育数据产品。作为权益主体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者应当严守行为规范,作为权益客体的各项数据应当进行技术脱敏,从而在体育数据的利用和保护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

  内容摘要:以是否需要人工介入做出行政决策为依据,自动化行政决策可以划分为半自动行政决策与全自动行政决策两大类,后者以是否涉及裁量为依据可进一步划分为无裁量全自动行政决策与有裁量全自动行政决策。不同的自动化行政决策类型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分类法律控制可以针对性地化解风险。半自动行政决策有效保留人的能动性,功能面向占据主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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